
为贯彻落实全县统一部署,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执罚办案工作,努力实现依法行政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多赢,汉寿县公安局对近期办理的1起行政案件予以曝光,以案析理,以此警示,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曝光台
孙某某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过:2020年5月,周先生花800元钱请孙某某为自己的水产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刻章。2020年11月18日,孙某某通过墙面广告为周某某的水产公司办理了一张假的营业执照,并用假的营业执照雕刻了一枚周先生的私章及两枚该公司的行政印章和财务印章。2021年4月27日,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依法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
普法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责编:李俊
来源:汉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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